永久居留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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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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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ize|area=大中華地區}}
{{for|名为“永久居留”的电影|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權'''({{lang-en|Permanent residency}})指個人得到許可长期或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永久居留於某地的權利不一定享有[[公民|公民權]]。在[[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lang|en|Permanent Resident}},简称{{lang|en|PR}}),他们经归化后,才可入籍成为拥有完整權利的公民。不过,一些地区的永久居民,例如[[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和澳門永久性居民,由于特殊的地缘政治历史原因,则拥有当地完整公民权(例如申领当地的护照)。
 
由于[[美国永久居民]]的证件过去为绿色,故习惯称其为「[[綠卡]]」。此后,绿卡在不少地區成為[[永久居留證]]的代名詞。实际上,目前美国綠卡的有效期仅为十年,到期前后必须重新申领,移民局有权拒绝。而香港和澳門等地永久居民的身份,仿效英国的居留權法律原意。[[香港居留權]]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受基本法保护,没有可以任意或合法剥夺永久性居民居留權的法律条文或认定的执法部门(“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長期離港會失去永久居留權)<ref>{{cite web | url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01/P2021090100414.htm | title =立法會十六題: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 access-date =2024-06-29 | archive-date =2024-07-04 | archive-url =https://web.archive.org/web/20240704152647/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9/01/P2021090100414.htm | dead-url =no }}</ref>。换言之,中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地区相比,永久居留權的涵义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2004年开始,中国引进适合外籍人士的永久居留權制度,其方法类似在美加地区的施行,拥有永久居留權的人士受到严格的监管。但目前持中国綠卡的人数极少,尚没有清晰的可过渡到公民身份的法律条文或制度。
 
美加永久居民的涵义和英国法典的「'''[[无限期居留]]'''」({{lang|en|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简称{{lang|en|ILR}})概念类似。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还有一个名为[[英国居留权]]的概念,但意义与永久居留和无限期居留并非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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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also|中華民國居留證}}
 
[[臺灣]]因應近代發展政治與歷史情況特殊,[[1895年]],[[大清國]]([[清朝]])割讓列島給予[[日本]],台灣人在[[台灣日治時期|日治時期]]([[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屬於日本國籍,與舊日本法律相同。而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了新的制度。<p>1945年8月14日,日本[[昭和天皇]]發表《[[終戰詔書]]》接受[[波茨坦公告]]結束後[[大日本帝國]]無條件投降,盟軍將日本帝國全部領土分區佔領,本土臺灣由[[同盟中華民軍事佔領日本|美國為首]]佔領,[[朝鮮半島]]由[[美國]]及[[蘇聯]][[盟軍託管朝鮮時期|佔領]],[[樺太廳|庫頁島南部]]及[[千島群島]]由[[蘇聯]]佔領,臺灣、[[澎湖光復|接收]]及[[新南群島]](南沙群島)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在臺日軍向[[蔣介石]]元帥投降,由蔣介石指派代表佔領。當時[[臺灣人|臺灣居民]]中,[[本省臺灣漢人|華裔]]及[[臺灣原住民族|原住民]]自動賦予[[中華民國國籍]],其餘[[臺灣人|臺灣居民]]如設籍在臺灣之[[日本人]]、[[朝鮮人]]、[[琉球人]]不算在內。臺灣人民[[雙重國籍]],直至[[1951年]][[9月8日]],[[日本]]與[[同盟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同盟國]]簽署《[[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p>《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正式結束對[[日本本土]]的軍事佔領,日本恢復原有的[[國家權力]]及[[主權]][[獨立]]地位。而原[[大日本帝國]][[日本國籍|國民]]的[[臺灣人|臺灣居民]]喪失日本籍,僅存中華民國國籍至今日。统治臺灣至今之[[中華民國]]也允許外籍人士[[中華民國居留證|永久居留]]。[[中華民國宪法]]视大陆和港澳地区人民为国民,但因[[兩岸關係]]的歷史與政治現實,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人民在公民權與國籍問題情形特殊且大不相同;[[中華民國政府]]對港澳地区人民持有较为宽松的移民政策,通常居住1-2年後,可獲取定居權,外籍人士多为4年,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治下之大陸地區人民採用特殊的制度與方法,獲取居留權时间更久且手续繁琐
 
中華民國允許外籍人士[[中華民國居留證|永久居留]]。而因[[海峽兩岸關係]]的歷史與政治現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在公民權與國籍問題情形特殊且大不相同。[[中華民國政府]]對[[港澳地區]]居民持有较为宽松的移民政策,通常居住1至2年後,可獲取定居權,而外籍人士多为4年。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直接管治下之「[[大陸地區人民]]」,則採用特殊的制度與方法,獲取居留權时间更久且手续繁琐。
 
===香港及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