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共同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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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共同体'''({{lang-en|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簡稱:EEC),[[欧洲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于1957年3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8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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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68年7月,六国间工业品关税通过分期削减后,比原定计划提前一年半全部取消,农产品方面除实现关税同盟外,还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统一价格,设立农业基金。 |
到1968年7月,六国间工业品关税通过分期削减后,比原定计划提前一年半全部取消,农产品方面除实现关税同盟外,还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统一价格,设立农业基金。 |
2017年8月24日 (四) 19:42的版本
欧盟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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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主题 |
欧洲经济共同体(英語: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簡稱:EEC),欧洲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于1957年3月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8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到1968年7月,六国间工业品关税通过分期削减后,比原定计划提前一年半全部取消,农产品方面除实现关税同盟外,还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统一价格,设立农业基金。
1973年1月1日英国、爱尔兰、丹麦正式加入后,共同体由六国扩大为九国,领土扩大到153万平方公里。1972年7月22日起,同挪威、奥地利、瑞士、瑞典、冰岛、葡萄牙、芬兰分别签定自由贸易协定,建立西欧十六国自由贸易区;还与非洲、中东及其他地区的数十个国家签定了联系国协定或优惠关税协定。
1975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
根据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共同体”(《欧共体条约》第一条)。
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并条约 |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
2001 2003 尼斯条约 |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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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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