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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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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

鄉鎮聚居地的類型之一,亦可作為一種行政區劃類型。

概說

1887年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一个各国通用的居住區域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人口集中區,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者即可称为城市;不足2,000人者則为乡村。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難以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故未普遍采用。尽管英语中的town或small city廣泛譯為鎮、城鎮和小城市;但汉语中的“鄉鎮”,隨著語境變化,有著不同内涵。

  • “鎮”在中國古代曾是一種特殊的行政區劃單位,係由軍隊偕軍眷駐屯的中小型城市,具備了較完善的軍事功能,肩負著鎮守地理要衝的任務,即軍鎮;例子有屯門軍鎮
  • 現代漢語中的“镇”沒有严格的定義,且有多種用法。可能是人口密度高於農村,居住、商業等生活設施較完善的“小镇”;可能是將與鎮合稱的“村鎮”;可能是具備一定規模的基础设施,作為附近村鎮之商業聚落的“集镇”;可能是規模比城市小,但比镇大的“城鎮”或“市鎮”;有時也用以形容某方面特別發達的城市,例如工業重鎮、商業重鎮、學術重鎮等。
  • 中國大陸行政建制鎮,簡稱建制鎮。介於之間,與同級,設有鎮人民政府
  • 台灣,設於之下,層級與縣轄市相同。設有鎮公所和鎮民代表會,分別做為地方行政機關及民意機關。鎮下轄有,與鄉下所轄之同級。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