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表示,政府尊重行政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內政部於今(19)日發布函釋,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通過後,得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於國人與中國人士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揭內政部函釋。內政部則指出,為保障國人婚姻平權,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同性婚姻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相關議題召開會議,會中就兩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後的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整體行政管理措施進行充分討論後,決議開放兩岸同婚。

陸委會說明,自「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實施面談制度迄今已逾20年,歷任政府均堅持兩岸婚姻必須「先於境外結婚,於我國境線上面談通過後,才能入境辦理結婚登記」,儘可能將「假結婚」阻絕於境外,避免衍生國安及社會治安問題。目前所謂的第三地是只承認同性婚的國家,目前約有三十五國。

因此,陸委會指出,政府雖開放兩岸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並據此來台辦理結婚登記,惟所涉流程及面談等相關權利及法定義務,仍須依現行兩岸異性於境外結婚的規定辦理。政府也將持續強化現行中國人士來台人流管理機制及安全管理,以使相關政策順利推動。

內政部說明,基於兩岸事務特殊性,政府對中國人士入境的規範與管理,30餘年來持續一貫,任何調整措施皆須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並受到社會多數支持,相關機關將強化現行中國人士來台人流管理機制及安全管理。兩岸伴侶在第三地同婚有關文件驗證、面談機制及結婚程序等事宜,將比照異性婚的作法。至兩岸人民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不論異性或同性婚姻),仍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

陸委會強調,民間團體在這段時間以來與政府一同努力,除了扮演同性伴侶群體與政府間友善溝通橋樑的角色,促進共識;更積極透過公私協力模式,為同性伴侶來台提供政府不可或缺的協助,政府要在此表達誠摯感謝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