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是什麼?死刑釋憲結果可能有哪些?死刑釋憲5大Q&A

死刑釋憲是近來的熱議話題,你跟上了嗎?日前,台灣包含王信福等37名死囚,主張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公告,將於9月20日下午3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判,引發各界關注。究竟死刑釋憲是什麼?為何會被提出?哪些情況可聲請釋憲?哪些人能聲請?人民聲請釋憲流程為何?要件有哪些?死刑釋憲結果有哪些?未來有何影響?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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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e hands handcuffed in close-up. The arrested criminal. Crime and the law.
死刑釋憲議題近來備受關注,影響著死囚的未來,你怎麼看待死刑呢?(示意圖/Getty Images)

死刑釋憲是什麼?為何會被提出?

所謂的死刑釋憲,簡單來說,聲請者認為「死刑的存在抵觸了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故而聲請憲法法庭對此做出解釋。之所以有這次的死刑釋憲,主要來自高齡72歲的死刑犯王信福;30多年前他被指控教唆殺害兩名警察,2011年遭判死刑定讞,至今已逾13年未執行槍決,成了全台最年長的死刑犯。

該案件備受爭議,除了王信福矢口否認犯案,在人證、物證方面亦存在瑕疵。人證方面,指控王信福的證人陳榮傑已槍決伏法,無法交叉詰問;以物證來看,犯案槍枝未採集到王信福的指紋,警方又有九個關鍵偵訊錄音帶遺失,讓監察院及人權團體認為王信福案是冤案,曾有人權團體替王信福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但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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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人權團體及律師今(2024)年1月17日代表王信福,針對其殺人案件提出釋憲聲請。因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該案與其他相關併案共34件,合計37名待決死囚共同提出聲請。

4月23日,憲法法庭已針對死刑舉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換句話說,參與言詞辯論的12名大法官,最遲須在五個月內做出判定。根據憲法法庭公告,該聲請案定於9月20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

*憲法法庭原由15名大法官組成,但大法官蔡烱燉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大法官尤伯祥曾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大法官蔡彩貞也曾經手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件審理,故均須迴避本次審判,由剩下的12位大法官共同討論死刑違憲與否。

死刑釋憲過去曾被提出過嗎?

在此次釋憲前,憲法法庭的前身大法官會議,就曾三度針對死刑個案做出解釋,認為相關規定並不牴觸憲法,詳見下表。

在上述三次死刑釋憲後,不少死刑犯數度聲請死刑釋憲,大法官大多裁定不受理;認為依釋字第194號、第263號及第476號,對死刑沒有再解釋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以王信福為首的死刑釋憲案,除主張「死刑違憲」外,也對過去提出「死刑合憲」的大法官第194、263及476號釋憲文,聲請變更解釋,台灣社會上針對死刑違憲派、合憲派的討論依然持續存在。

釋憲意思是什麼?

我國憲法公布於1947年1月1日,同年12月25日施行。訂定之初,憲法第78條第79條便規定,由司法院設立大法官,掌理釋憲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後,改為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以憲法法庭裁判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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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以此次死刑釋憲來說,就是人民提出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釋憲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哪些人可以聲請?

針對不同的案件類型,可聲請釋憲的對象不盡相同,詳細情形可參考下表:

釋憲人民聲請流程為何?要件有哪些?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民要聲請釋憲,主要有以下四大要件:

  •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 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 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

  • 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只要人民符合上述要件,即可簽字並依規定提出聲請書狀聲請釋憲。根據憲法法庭資料,憲法法庭收到聲請案件後,會以電腦系統隨機輪流分派給大法官承辦;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後,應提出審查報告,交給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表示意見。組成審查庭的三名大法官,需進行初步程序審查,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無法達成一致決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是否受理。一旦聲請案件經憲法法庭評決受理,就會依序進入實體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流程。(截圖取自/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審理流程。(截圖取自/憲法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門檻,會依據不同的案件而有所差異。受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的受理,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要作成憲法法庭的判決,又須通過哪些門檻呢?這題的答案,各案件的標準亦不盡相同。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及「地方自治保障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審理「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則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憲法訴訟法第33條另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則應作判決書,記載當事人、案由、主文、當事人陳述、理由、年月日,並寫明參與判決的大法官姓名、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的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法律百科補充說明,判決書、當事人提出的聲請書、判決大法官的姓名及主文對外公開,代表著審查程序更加透明,有利於大眾了解案件內容及判決經過。

死刑釋憲結果可能有哪些?未來有何影響?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62條所示,憲法法庭如果認為人民的聲請有理由,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將其廢棄,發回管轄法院;若認為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違憲,就要做出法規範違憲的宣告。

讀者朋友一定好奇,死刑釋憲結果會怎樣?以本次情形來看,此次釋憲可能會出現「全部合憲」、「全部違憲」及「合憲但限縮解釋」三種結果。

  • 全部合憲:代表37件死刑案將進入待執行狀態。然而,由於部分案件有以其他法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故短期內可能不會執行槍決。

  • 全部違憲:37件死刑案判決將會被廢棄且發回重審。不過,大法官應針對死刑的替代方案與配套措施提出建議,後續交由行政部門與立法機關討論。

  • 合憲但限縮解釋:代表死刑規定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的犯罪類型及要件。換句話說,37件死刑案將視情況獲得重審機會或其他救濟機會;不過發重審後,亦不排除再次判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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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游婉琪

參考資料

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聲請人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等,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宣示判決(憲法法庭)
79年殺警案死刑犯王信福,監院籲請法務部研議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監察院)
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憲法法庭)
死刑案言詞辯論新聞稿(憲法法庭)
釋字第194號解釋(憲法法庭)
釋字第263號解釋(憲法法庭)
釋字第476號解釋(憲法法庭)
書狀規則(憲法法庭)
審理程序(憲法法庭)
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法律百科,律師黃蓮瑛、陳婉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