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攔轎搶親新光金 金管會四理由不准!

中信金(2891)攔轎搶親新光金(2888),金管會不准!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今(16)日宣布,不准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她說中信金是一家好公司,但是緩議本案的申請(即不同意),主要有四大理由。一是沒有完整的規畫,從10~51%購股各狀況及整併方案不完備。二是若沒有完成整併,釋股的處理,也欠缺具體執行的內容;三是對壽險子公司的財務掌握不足,且未有增資承諾書。四是公開收購採現金與換股一起,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因此予以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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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攔轎搶親新光金  金管會不准!。資料照片:中央社。
中信金攔轎搶親新光金 金管會不准!。資料照片:中央社。

中信金(2891)開出14.33元以上的高價要收購新光金(2888),但今(16)日卻遭金管會否決,被判出局!金管會曝最大關鍵在於「換股加現金」,而非「全數現金」,只要牽涉股權(換股)應需經2家以上股東會同意,而非董事會決議就能敵意併購,層次不同,意謂金管會比較傾向未來敵意併購要採「完全現金」!

中信金自8月23日董事會通過啟動公開收購新光金股票,第一次向金管會遞件是在8月26日,日前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對外證實,9月4日被金管會要求補件一次,隨後中信在9月11日補件,並發出8大聲明,並承諾合併新光金擬建議以「中信新光」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後人壽保險擬以「台灣新光」人壽公司為命名方向。今天金管會表示不准公開收購。

中信金8月23日宣布以現金360億元加換股共1314億元,啟動非合意公開收購,目標收購到51%。中信金公開收購中的換股比例,為一股新光股換中信金0.3132股,加上每股4.09元現金,以今日中信金收盤價為32.7元,換算約14.33元。

而新光金8月23日當時的股價為12.45元,今(9/16)日收盤價為13.35元,上漲了7.23%,這波最高價為13.55元。

今日新光金成交量約為9.8萬張,較前一交易日的14.7萬張來得少。台新金今日小漲0.53%來到18.85元。中信金小漲0.46%來到32.7元。

以下是金管會聲明內容

中信金申請以公開收購方式投資新光金已發行有表決權普通股,持股比率10%至51%一案,經金管會審查後發現,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畫,致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不完備;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之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對被投資事業壽險子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及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故予以緩議。

金管會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金管會肩負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之責任,且權衡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1條,金控法之立法目的在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等考量,進行本案之審查,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緩議本案之申請,理由如下:

理由一:未妥適規畫公開收購各比率衍生股權爭議

一、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以投資及管理被投資事業為限,且此投資目的非為一般財務投資,係以合併或納為子公司為目的。故核准投資之前提,在於申請投資當時,金控公司應以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為要件,以避免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穩定及妨害金融市場秩序。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中信金控應提出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本案申請前,新光金控董事會已通過與台新金控合併決議,並發布重大訊息。而中信金控申請計畫書載明,預定收購之持股比率為10%至51%,收購成立最低要件為10%,未妥適規畫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於無法確保對新光金控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

且後續亦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本次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對於上述疑慮,經檢視中信金控申請書件所提整併方案與說明,及對後續各項可能狀況之評估與處置,尚難認為足以符合於申請投資當時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

理由二:期限內若整併失敗如何釋股未交代

二、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中信金控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控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東權益、新光金控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之疑慮。

理由三:不了解新光人壽財務及未出具增資承諾書

三、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中信金控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狀況之評估,新光人壽係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控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故難以確認中信金控具備對新光人壽財務狀況之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之準備。

理由四:採現金加換股 金金併不容許收購價不確定

四、中信金控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為本次收購對價,雖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得以現金、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惟該辦法適用於所有行業,金融業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等高度監理且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之行業。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故本會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之公開收購。

195件公開收購僅6件股權對價 金金併只准現金

且公開收購辦法於91年修正,由核准制改為申報生效制後,迄今共計 195 件公開收購案,僅 6 件以股票為對價,2 件涉及證券商之併購,且公開收購比率均逾 80%。涉及收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均無以股票為對價之前例。而且目前唯一金控併金控之案例,也是採現金收購。

金管會強調,金控公司均為金融市場上之領導公司,金融業經營更要得到社會與客戶的信賴,在併購上也要做各行各業的模範。金融市場雖然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但任何併購行為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彼此競爭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場專業形象並維持市場的秩序與穩定。

本案並不影響金管會持續鼓勵金融機構透過整併,以擴大經營規模、發揮綜效與提高競爭力之施政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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