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台幣10萬元,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補助:
(1)同戶且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
(2)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
(3)已接受社會局辦理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補助項目尚在使用年限內。
(4)未獲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但經查證確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補助項目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3.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4.衛浴、廚房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
5.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6.防滑措施。
7.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詳細規定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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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中市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實施計畫
發放條件
1.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者,經牙醫師評估缺牙需要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以下條件者之一:
(1)列冊低(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3)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5)經政府補助日間照顧費用達百分之50以上者。
2.設籍本市年滿55歲以上之列冊低(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者。
(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者,五年內不予重複補助)
發放金額
假牙裝置費:
單顎部份活動假牙上限為17000元(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總價以33000元為上限);單顎半口活動假牙為22000元;單顎半口併部份活動假牙上限為39000元;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為44000元。
假牙維修費:
每人每年最高補助6600元(假牙破裂維修單顆1100元/假牙添加費單顆1100元/假牙線勾1個1100元/假牙硬式襯底/座3300元(*假牙硬式襯底/座限3年申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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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
發放對象條件
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本府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且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低收入戶資格之老人。(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慢性病非因急病入院者。)(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房、隔離病房、安寧病房及復健病房等相關性質病房期間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