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200791821號 |
主 旨: | 公告修正本中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附件一),暨增訂本中心「受託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指數股票型基金案件作業程序」(附件二)及其附表一、二(附件三及附件四)與相關書件(附件五至附件八),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 | ||||||||||||||||||
---|---|---|---|---|---|---|---|---|---|---|---|---|---|---|---|---|---|---|---|
依 據: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6361 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為主管機關自113年1月1日起委託本中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追加募集及申請展延上櫃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爰增修訂旨揭規章。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