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1月11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090070775號 |
主 旨: | 修正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等4項規章,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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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8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審查準則」第9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指數投資證券審查準則」第28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2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143703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為保護公益及維持指數股票型基金市場交易穩定,明定指數股票型基金最近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值為零或負數時,本中心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櫃檯買賣,爰修正旨揭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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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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