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18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11100620321號 |
主 旨: | 公告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3條第2項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11年9月12日起實施。 | ||||
---|---|---|---|---|---|
依 據: | 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6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111)年7月5日金管證期字第11103356741號函。 | ||||
公 告 事 項: |
為降低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TF)溢價風險,開放標的指數成分證券為股票之國內成分ETF者,初級市場申購部位得同日於次級市場賣出。 |
||||
附 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