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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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且全为英文。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CHEM.is.TRY 2012年5月17日 (四) 01:13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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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关注度过期。缺乏关注度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7日 (四) 01:31 (UTC)[回复]

 已刪除。--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10:17 (UTC)[回复]

30天仍掛上 {{fame}} 或 {{notability}} 模板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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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掛關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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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心理服務課"」——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無共識。--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1日 (五) 08:3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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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中央解犯組"」——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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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刑事紀錄科"」——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無共識。--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10: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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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张占阳"」——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請不要在簽名下投票,以免計票錯誤。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2:46 (UTC)[回复]

(關注度到期但未提刪之條目有桌上遊戲專賣店陈锦城。如任何編輯認為以上條目尚未合乎關注度標準,可另行提刪。7日後還沒有人提刪, 管理員可幫忙移除關注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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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3:35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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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過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3:35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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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YFdyh000 2012年5月17日 (四) 03:42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此請求已轉送疑似侵權討論。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挂关注度模板已30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Fanglongzong® 2012年5月17日 (四) 03:46 (UTC)[回复]
「陈锦城,是中国唯一能够通过双手齐书的形式来进行书法创作和表演且能够精通五种软笔书法字体(楷、行、草、隶、篆)的书法家」←用到「唯一」,是個全稱命題,即使是事實也不容易驗證。全文行文均流於溢美,須調整一下--123.202.64.17 2012年5月17日 (四) 06:46 (UTC)

 轉交侵權验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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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缺乏关注度,自我宣傳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108.69.135.104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3:53 (UTC)[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IP用戶提刪,請求無效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2年5月17日 (四) 04: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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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缺乏关注度,自我宣傳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108.69.135.104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3:55 (UTC)][回复]
↑該用戶不符合資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討論發起時已为自動確認用戶(原作者或上傳者除外),所以投票無效,但意見仍可供參考。

IP用戶提刪,請求無效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12年5月17日 (四) 04: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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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5:59 (UTC)[回复]
(!)意見:不需要先掛30天關注度模組嗎?--RiceRic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6:02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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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原创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6:01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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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愛·回家 (電視劇)。主題列表毋須獨立(另"主題名稱可能取自"是原創研究)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8:01 (UTC)[回复]

 愛·回家 (電視劇)內已有更完整之內容,故直接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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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專題名存實亡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Hijk910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8:30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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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0:41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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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0:42 (UTC)[回复]

 已保留。--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10:2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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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0:42 (UTC)[回复]
「實在看不出要留30天的理由」←你也明白這個道理 :)--123.202.64.17 2012年5月23日 (三)

 真的查不到甚麼資料,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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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0:42 (UTC)[回复]
(×)删除还有虚构嫌疑。。。--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7:04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10準則,已由User:乌拉跨氪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0日 (日) 02: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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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實際內容非百科內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 SilentLawyer 2012年5月17日 (四) 11:51 (UTC)[回复]

(×)删除 理由是: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

↑該用戶投票無簽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無效,但意見可供參考。如是註冊用戶請以「—~~~~」補充簽名後移除此標籤。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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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条目所述内容是否存在存疑,关注度存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mazingloong 2012年5月17日 (四) 12:16 (UTC)[回复]
(×)删除:只引用某個別媒體的說法讓人質疑可信性。Silvermetals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6:13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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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普通人传记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Snorri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2:19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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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弗里德里希·维勒。全文自尿素抄來, 說的是弗里德里希·维勒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2:59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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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Zhxy 519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4:45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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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5:36 (UTC)[回复]

*把一篇文章的少量單字變成英文,仍是侵權--Nivekin請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6:10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3準則,已由User:Kegns 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2日 (二) 23: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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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5:40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G3準則,已由User:Kegns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2日 (二) 23: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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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據:不必要的外文重定向。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Iokseng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5:58 (UTC)[回复]

 已刪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结束請求的理由已消失,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據:非知名人物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6:52 (UTC)[回复]
撤销提删,系错误提报。--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6:58 (UTC)[回复]

提送者撤回。--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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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苯丙胺。同义词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茶烟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9:12 (UTC)[回复]
還聽你說的(「該項之名稱應依音譯相近度更正為“安非他明”」),已經行動了@_@
如果回退較早前的版本也不可接受的話,要麼有人重寫再看看能否保留,要不就用R3速刪吧--123.202.64.17 2012年5月18日 (五) 03:07 (UTC)

 因符合快速刪除之R3準則,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1日 (一) 07:1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