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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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且全为英文。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CHEM.is.TRY 2012年5月17日 (四) 01:13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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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关注度过期。缺乏关注度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5月17日 (四) 01:31 (UTC)[回复]

 已删除。--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10:17 (UTC)[回复]

30天仍挂上 {{fame}} 或 {{notability}} 模板的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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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挂关注度模板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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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心理服務課"”——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无共识。--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6月1日 (五) 08:3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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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中央解犯組"”——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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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刑事紀錄科"”——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无共识。--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10: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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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搜索:"张占阳"”——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学术图片知网工具书JSTOR维基百科图书馆Report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请不要在签名下投票,以免计票错误。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2:46 (UTC)[回复]

(关注度到期但未提删之条目有桌上游戏专卖店陈锦城。如任何编辑认为以上条目尚未合乎关注度标准,可另行提删。7日后还没有人提删, 管理员可帮忙移除关注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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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3:35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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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过期小小作品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3:35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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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YFdyh000 2012年5月17日 (四) 03:42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已转送疑似侵权讨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挂关注度模板已30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Fanglongzong® 2012年5月17日 (四) 03:46 (UTC)[回复]
“陈锦城,是中国唯一能够通过双手齐书的形式来进行书法创作和表演且能够精通五种软笔书法字体(楷、行、草、隶、篆)的书法家”←用到“唯一”,是个全称命题,即使是事实也不容易验证。全文行文均流于溢美,须调整一下--123.202.64.17 2012年5月17日 (四) 06:46 (UTC)

 转交侵权验证。--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提删者未取得提删资格,请求无效。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缺乏关注度,自我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108.69.135.104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3:53 (UTC)[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IP用户提删,请求无效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2年5月17日 (四) 04: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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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缺乏关注度,自我宣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108.69.135.104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3:55 (UTC)][回复]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原作者或上传者除外),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IP用户提删,请求无效 --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12年5月17日 (四) 04: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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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5:59 (UTC)[回复]
(!)意见:不需要先挂30天关注度模组吗?--RiceRic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6:02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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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6:0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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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爱·回家 (电视剧)。主题列表毋须独立(另"主题名称可能取自"是原创研究)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08:01 (UTC)[回复]

 爱·回家 (电视剧)内已有更完整之内容,故直接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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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专题名存实亡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Hijk910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08:30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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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0:41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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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LoganXue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0:42 (UTC)[回复]

 已保留。--Gakmo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10:2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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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0:42 (UTC)[回复]
“实在看不出要留30天的理由”←你也明白这个道理 :)--123.202.64.17 2012年5月23日 (三)

 真的查不到什么资料,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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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知名人士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0:42 (UTC)[回复]
(×)删除还有虚构嫌疑。。。--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7:04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10准则,已由User:乌拉跨氪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0日 (日) 02: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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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实际内容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 SilentLawyer 2012年5月17日 (四) 11:51 (UTC)[回复]

(×)删除 理由是: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

↑该用户投票无签名或不符合签名必须包含的部分,投票无效,但意见可供参考。如是注册用户请以“—~~~~”补充签名后移除此标签。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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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条目所述内容是否存在存疑,关注度存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mazingloong 2012年5月17日 (四) 12:16 (UTC)[回复]
(×)删除:只引用某个别媒体的说法让人质疑可信性。Silvermetals留言2012年5月19日 (六) 06:13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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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普通人传记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Snorri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2:19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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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弗里德里希·维勒。全文自尿素抄来, 说的是弗里德里希·维勒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2:59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Zhxy 519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4:45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以上页面已快速删除。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5:36 (UTC)[回复]

*把一篇文章的少量单字变成英文,仍是侵权--Nivekin请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6:10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3准则,已由User:Kegns 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2日 (二) 23: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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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非百科内容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5:40 (UTC)[回复]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G3准则,已由User:Kegns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2日 (二) 23:4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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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理据:不必要的外文重定向。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Iokseng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5:58 (UTC)[回复]

 已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求的理由已消失,以上页面已保留。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删除理据:非知名人物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6:52 (UTC)[回复]
撤销提删,系错误提报。--AddisWang (留言) 2012年5月17日 (四) 16:58 (UTC)[回复]

提送者撤回。--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4日 (四) 03:0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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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苯丙胺。同义词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茶烟留言2012年5月17日 (四) 19:12 (UTC)[回复]
还听你说的(“该项之名称应依音译相近度更正为“安非他明””),已经行动了@_@
如果回退较早前的版本也不可接受的话,要么有人重写再看看能否保留,要不就用R3速删吧--123.202.64.17 2012年5月18日 (五) 03:07 (UTC)

 因符合快速删除之R3准则,已由User:Jimmy xu wrk快速删除。-- by User:Alberth2 汪汪 @ 2012年5月21日 (一) 07:16 (UTC)[回复]